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拟对违反石家庄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 业务处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
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处室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具体承办业务处室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具体承办业务处室应当预留出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五条送审时,具体承办业务处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业务处室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
局政策法规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业务处室在指定时间予以补充。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页意见或者建议,经主管政策法规处的局领导同意后,交业务处室。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 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 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 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局政策法规处的审核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规定的法定时限。
第十一条 业务处室对局政策法规处作出的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处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业务处将双方的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同意后,业务处室应当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没通过的,不得上会讨论。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业务处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可以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等,业务处室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 不按本规定要求,致使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对其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石工信法审〔20**〕**号
执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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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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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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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拟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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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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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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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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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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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是 |
| 否 |
|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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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 是 |
| 否 |
| |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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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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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签章): 20**年**月**日 | |||||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
初核: 复核: